(B)
2015年6月
为做好景区三个社区居民基本生活费分配工作,经各社区和景区居民协商,九寨沟管理局协助,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总体原则
本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2015〕3-185号文(原则同意《关于将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分配方案确定为社区“两委”统一制定的请示》)等为基本准则,充分考虑景区居民构成现状及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分配历史变化等因素。
二、基本生活费提取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批复》(阿府函〔2005〕240号)规定:“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提取办法以每年实际购票人数为基础,每张门票按7元的方法计提”。
三、分配范围
(一)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
1.2012年享受居民基本生活费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景区居民的,其计划内婚生子女。(双职工子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享受教育培训人员范围及标准)
3.景区居民夫妇所生子女全为女儿,由父母指定其中1名女婿享受分配;该女婿已经办理结婚证三年以上且非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4.景区居民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职工的。
5.因婚姻关系嫁入景区的媳妇,婚姻关系存续满三年以上。
6.景区居民无子女,依法领养的子女,限1人。
7.景区居民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原单位薪酬待遇的,自回到景区之月起,按1、2类人员享受分配。
(二)不参与分配的人员
1.景区居民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因婚姻关系嫁入景区的女性或由父母指定的女婿与景区居民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再继续享受分配。但2012年前已离婚享受的除外。
3、景区居民女性外嫁沟外,其所生子女享受分配,其孙子辈及后代均不享受。
4.2007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非计划内子女,一律不参与分配。
5.除因婚姻、生育和依法领养关系外,通过其它方式将户口挂靠在景区内的人员。
6.服刑期间的人员。
7.非中国国籍人员。
四、享受教育培训人员范围及标准(此补贴从提取的基本生活费总额中列支)
景区居民及其配偶均系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计划内婚生子女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分配范围(一)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1.2类享受教育培训补贴。
五、审核和分配流程(审核程序)
(一)申请和审批
1.新增符合分配的人员,按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婚姻关系嫁入景区的媳妇,婚姻关系存续满三年以上的人员须由原所在乡镇、派出所或所在单位出具未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公共资源或福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2.景区各居委会根据符合分配条件人员及享受教育培训补贴人员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各社区书记、主任、委员共同进行审核签字并盖章。
(二)公示
各社区对审核通过的享受分配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各社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归卷建档
各居委会每年将享受基本生活费分配人员名单(含符合不同分配类型条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表、银行对账单、《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分配申请表》、《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归卷建档。
六、其他事项
(一)乱报、弄虚作假相关信息的景区居民,三年内不得参与分配。
(二)从严把握景区居民新增户口进入审查。因婚姻关系嫁入的女性或景区居民所生子女全为女儿,由父母指定的女婿,需由景区各社区签字确认后方可迁入户口。
(三)符合本分配方案的人员死亡,享受当年全额度分配;景区居民就业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当年全额度分配;符合本分配方案的新增子女,自出生之月起计发。
(四)景区各社区委托九寨沟管理局居民管理办公室管理基本生活费资金,并按社区制定的发放表进行发放。
(五)本分配方案交九寨沟管理局备案。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分配按本方案执行。实施后除因政府政策变化,不再另作调整;原分配方案予以废止。
(二)本方案由景区各居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