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关于共同维护好九寨沟旅游管理秩序的通告

 
各旅行社、广大游客朋友:
   近年来,少数游客违反九寨沟“沟内游、沟外住”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旅游秩序。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游客沟内留宿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对游客沟内留宿行为,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对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介绍沟内住宿并招徕游客,移交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三、对妨害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遵守持票排队验票、持票依次登车等管理规定,影响旅游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望各旅行社、游客朋友严格遵守各种涉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文明开展各项活动,不倡导携带污染自然环境的方便面、自热饭等食材,自觉协助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开展,共同维护好九寨沟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