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省政府启动四川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我州自动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9日起,全州所有旅游景区景点关闭,图书馆、文化馆、博览馆、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洗浴场所、网吧、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暂停营业(或对外开放),并暂停涉旅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二、疫情防控期间,一律取消或延迟集会展览、文化体育、集体宗教活动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禁止任何集体、个人和餐饮服务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会、聚餐活动。如遇婚礼请取消或延迟举办;丧事一律从简并严格控制参加人数、落实防控措施。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和专业加工团队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包括农村坝坝宴)。
三、关闭活禽交易宰杀市场,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宰杀活禽和从事野生动物捕猎、交易,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应当实施隔离措施,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使用野生动物加工、制售食品。
四、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对假冒伪劣、恶意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广大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支持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个人防护,搞好居家消毒,减少外出和走亲访友,主动报告涉及疫情传播隐患的一切线索。自2020年1月10日以后,有过湖北等疫区旅居史的,请即刻报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自返乡(进州)之日起居家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早晚体温监测记录和核验;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呼吸困难、呼吸道感染(干咳为主)等症状,请立即佩戴口罩就近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六、州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传染病调查检测、采集样本等预防措施;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积极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妨害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不实信息,对有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