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条例》的修订,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强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改进旅游宣传营销方式,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充分发挥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近日全省宣传贯彻《四川省旅游条例》动员大会在省旅游局召开。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郝康理,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继春出席会议。本次会议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旅游局,各市、州旅游局设立分会场。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旅游协会负责人,成都市旅游局领导及部分处室负责人,成都市各区县旅游局负责人,以及成都市辖区内部分旅游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了主会场会议,各市州旅游局领导和相关部门、企业人员参加了各分会场会议。
会上,郝康理局长从《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落实国家和省委战略部署的需要,是适应当前外部发展环境变化的需要,是适应近年来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旅游业上位法修订的需要等五个方面阐明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他指出,要从坚持旅游业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大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全力促进旅游市场的开发与培育,坚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等四个方面去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最后,郝康理局长对《条例》宣贯工作提出了四点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贯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结合自身实际,分类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三是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四是广泛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认知度。他要求全省旅游行业要借助《条例》实施的契机,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以更强的责任心、更扎实的作风、更有效的措施投入到推动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工作当中去,为实现我省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上,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燕林对新《条例》进行了导读。